(十三)加强工程招投标管理
1.市外施工企业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业储备库,除资质资格符合外,还必须按专业将拟参与投标的项目班子整套人员固定,由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企业报名参与工程项目竞标必须使用入库的项目班子,有违法行为的取消在我市工程项目的投标资格3年。已进入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重新审核。
2.本级政府投资项目除有特殊施工要求的桥梁、隧道、钢结构涉及公共安全等工程外,不再设置施工业绩。建设单位不得随意提高投标企业资质标准,不得擅自增设增项资质,不得以主项资质要求为由排斥增项资质符合条件的企业。
3.公开招标的项目开标时,投标企业法定代表人或项目经理必须持本人身份证和企业有效证照原件到场开标,杜绝挂靠、借用资质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管理。
1.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必须按规定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善后和调查处理等所需费用的补充。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建筑施工企业在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专户储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外地入广企业已在企业注册地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需将存储凭证和当地实施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文件报建设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地入广企业注册所在地未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必须参照我市企业标准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企业分别不低于3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和200万元。
2.外地入广建筑业企业应落实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管理制度。派驻我市建设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应持有当地社保证明,项目班子成员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