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明确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保修)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比例,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设立除此之外的其他保证金,并不得随意提高比例。企业所交保证金应按规定和约定及时返还,不得拒绝或拖延。
(十六)本市建筑业企业外出承揽工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则上对全市建筑业企业实行查账征收机制。企业注册地在广元的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根据税法要求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执行。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筑业企业,税务部门在国家规定的税收政策范围内,实行定率征收的依法按照下限确定应税所得率,实行定额征收的依法合理核定应纳税额;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事先实行核定征收。
(十七)各级建筑业行业协会要积极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谋求“走出去”牵线搭台,为本地企业创造良好的外拓条件。组织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性服务机构等加强战略合作,建立建筑行业人才、技术、资金等要素专业化、市场化的生产协作体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十八)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强揽工程、强买强卖建材、强租设施设备等扰乱建筑市场正常秩序的违法行为。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及时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款支付、材料款拖欠、质量投诉等各类案件。加强农民工讨薪法律援助和劳资纠纷调处化解,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等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恶意拖欠工程款的一律不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