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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强师工程”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建立完善教师队伍建设保障体系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一)建立完善决策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组织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要充分发挥广州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政策问题和存在困难。 (二)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按照省有关文件

(一)建立完善决策领导机制。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法、依规制定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教育、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共同推进教师队伍建设的强大合力,组织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要充分发挥广州市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教师队伍建设中的政策问题和存在困难。

(二)营造尊师重教社会氛围。

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通过多种途径表彰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特别是表彰对农村地区教育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大力宣传优秀教师教书育人、乐于奉献、服务社会的先进事迹,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广大教师办实事、做好事。

(三)完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

建立公办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与公务员同步同幅度增长的长效保障机制。落实教师养老、医疗、住房等保障制度,按规定为教师缴纳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教职工定期体检制度,关爱教师身心健康,落实教职工全员参加“两个保障计划”。

建立民办学校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保障制度,制定我市民办学校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民办学校要建立教职工工资专户制度和工资增长机制,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民办学校及教师应当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鼓励民办学校建立教师年金制度,提高教师社会保障水平。

完善农村学校教师补贴。建立体现名校长、名教师能力和贡献的绩效工资发放机制。

(四)建立教师编制动态管理制度。

根据全市基础教育改革发展要求和中小学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以及本级财政的实际情况,建立科学合理的编制动态管理机制。通过信息化手段制订科学的师资均衡发展与流动计划,实现中小学教师编制的动态管理。在符合省的中小学教职员核编标准的前提下,适当增加农村边远地区教师编制。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要逐年上浮,到2016年,市属和各区(县级市)中小学累计上浮比例达到20%;到2018年,累计上浮比例达到30%。逐步实行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鼓励有条件的区(县级市)实行与小班化教学相适应的编制标准。增量部分的教师编制优先用于解决小学科结构性缺编和农村边远地区学校教师不足问题。幼儿园教师按照省幼儿园编制标准核定教职工编制。

严禁在有合格师资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以及聘用代课人员。积极研究解决我市中小学各学段教师出现的结构性缺编以及总体超编等问题,认真做好各学段教师的师资培训工作,充分利用好教师编制资源,结合我市教学实际合理配置各学段教师。民办学校参照公办学校编制标准配备教师。

(五)建立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教师队伍建设的经费投入,按规定落实教师工资福利、教师培训、学校高层次人才引进和培养、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扶持等经费。各级财政要将教师培训、人才引进和培养等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专款专用。继续执行大学毕业生到农村任教“上岗退费”政策。以推进“民办资助”计划为契机,通过教师援助等政策措施,资助民办学校教师参加各类培训。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落实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投入,市、区(县级市)两级财政每年在教育事业费中按不低于教师工资总额2%和教育费附加中不低于5%的比例安排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

(六)建立灵活高效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建立高效、开放,符合教育发展规律和教师成长规律的教师管理体制机制。完善教师资格认证制度、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以及教师评价制度。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建立教师资格证书5年一周期的考核登记制度。逐步提高中小学教师任职要求。进一步完善以师德、能力和业绩为导向,以社会和业内认可为重点的教师职称评价制度,提高评审质量。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建立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和聘用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完善义务教育教师绩效评价和绩效工资制度。

中小学教师管理归口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全市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总额,区(县级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审核下达本地区中小学教职员编制;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中小学教职员的公开招聘、聘用和岗位职数管理,岗位聘任、跨校调动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教师的培训、管理由学校具体负责。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各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职数前提下,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教师跨校调动时原则上向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的学校流动倾斜,优先考虑加强教师资源配置相对薄弱学校的教师配置。可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在高级职数中的五、六、七级三个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在中级职数中的八、九、十级等次职数之间进行适当调配,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对急需紧缺的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各校实际,对岗位等级比例做出适当调整,并报本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调配等次职数时应科学合理。探索符合不同学段、专业和岗位特点的教师招聘办法,健全以岗位管理为核心的教师聘用制度,研究建立不合格教师退出机制。

(七)建立督导检查机制。

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重点内容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基础教育工作责任考核,以及创建省推进教育现代化先进区、先进市及教育强镇复评等各项创优评估工作中。把提高教师待遇、建立与公务员收入同步增长机制的情况,以及教师编制和教师培训经费落实情况等作为重要指标进行督查和落实。要把教师队伍的专业发展水平、教师队伍结构、教育领军人才引进和培养以及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情况等作为评价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纳入创建示范性普通高中、申报等级学校、高中教学水平评估等督导活动中。加强对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和办学质量的督导和评估,建设一批示范性区(县级市)级教师培训机构。大力实施督学责任区制度,把教师队伍建设纳入常态化的教育督导活动中。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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