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发生事故,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及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企业)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安全生产监察管理所需经费应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五条 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分工负责本辖区安全生产的监察和综合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工商、规划、卫生、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管理经济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接受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依职权管理所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工会组织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