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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交易管理办法第三章 商品房预售

2022/07/168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设计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

第二十一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企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经过开发,将正在建设的各类房屋预先出售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前,应持下列证件,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领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一)开发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二)预售商品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合同、建设用地平面设计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建设用地批准文书;

(四)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预售商品房工程总投资的25%(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前期开发费),或者预售商品房的基础工程已完成,并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使用日期的证明;

(五)在本市商业银行开立代收商品房预售款的帐户;

(六)向境外预售的,还应提交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书。

第二十三条 市房地产主管机关自受理开发企业申请预售商品房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实地勘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预售商品房许可证。

开发企业领取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后,方可预售商品房。进行预售广告宣传的,应载明预售商品房许可证号码,并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与预购人签订预售预购合同。

合同内容包括:预售人、预购人名称或姓名,预售商品房的地点、位置、建筑结构、楼层面积、单元号码、配套设施、装修标准、售价、交付使用时间、保修措施、违约责任、纠纷解决办法以及其他需约定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签订预售预购合同后,开发企业应在30日内持合同文书向市交易所办理审核、登记手续。凡未经审核、登记的商品房预售行为无效。

开发企业不得为商品房预购人非法办理转让更名手续。

第二十六条 开发企业在商品房竣工验收后30日内,应向市房地产主管机关申请确认产权。

未售出的商品房可领取房地产权属证明书;已售出的商品房,由开发企业统一为预购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

第二十七条 预售、预购商品房应按规定预征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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