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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

2022/07/1648 作者:佚名
导读:房地产中介活动,实行有偿服务,采取成功后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工商、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以价值高,批量大,收费比例低,批量小,收费比例高的经率原则。标准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建房、修房工程,按每宗交易或工程造价的金额,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收取,合计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50万元金额(含50万元)以下的收取2%; 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金顺(含100万元)的

房地产中介活动,实行有偿服务,采取成功后一次性收费。收费标准按市工商、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以价值高,批量大,收费比例低,批量小,收费比例高的经率原则。标准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和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建房、修房工程,按每宗交易或工程造价的金额,向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协商)收取,合计不得超过以下最高限额。

50万元金额(含50万元)以下的收取2%;

超出50万元至100万元金顺(含100万元)的部分收取1.5%;

超出100万元金额以上的部分收取1%。

(二)房屋或土地租赁,按月租凭金额70%计算,但收益少于300元的,按300元收取。

(三)房屋调(互)换,按每宗收取100-800元。

(四)不能以金额表示的其它中介项目收费,可双方面议,报经所在机构的领导审批。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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