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区有关水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订有关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保障全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务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综合规划、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供水规划、排水规划等水务规划。组织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发布全区水资源公报。
(三)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节约用水政策,组织实施用水规划。组织实施用水总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四)负责全区河道、湖泊、水库等河湖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水域及其岸线、河口滩涂的治理、综合利用和保护。组织指导水利基础设施网络建设。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
(五)负责辖区供水日常管理职能,组织协调属地供水设施建设(含城中村改水、用户共用用水设施改造)与抢修。负责辖区计划停水审批。监督协调辖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与维护。负责辖区二次供水设施(含非居民用户)监督管理。
(六)负责排水行政审批工作。负责雨污分流改造工作。
(七)监督指导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定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水库、堤防、水闸、泵站、水电站工程、中型灌区灌排工程、补水工程等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管理。
(八)负责区级权限的水务工程项目审核等相关工作。负责水务设施建设、养护资金的统筹管理和监督使用。
(九)负责全区水务工程建设管理。组织实施水务工程建设管理制度。组织水务工程建设程序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水务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和评价工作。
(十)负责全区水土保持工作。指导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实施水土保持规划。按照权限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
(十一)指导水利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水利保障工作。指导水利改革创新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十二)按照权限组织实施水库移民管理工作及有关政策。
(十三)组织实施洪涝干旱灾害防治规划、防护标准。协调水情旱情监测预警工作。组织实施全区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指导城市内涝抢险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工作。负责台风防御期间重要水工程调度工作。
(十四)负责辖区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及有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应诉工作。
(十五)监督实施水务行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水务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指导水务行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六)负责水务科技和交流合作。监督实施水务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组织开展水务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完成区委、区政府和上级相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八)职能转变。区水务局应切实加强水资源合理利用、优化配置和节约保护。坚持节水优先,从增加供给转向更加重视需求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坚持保护优先,加强水资源、水域和水务工程的管理保护,维护河湖健康美丽。坚持统筹兼顾,保障合理用水需求和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水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