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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自然资源保护

2022/07/16111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水、森林、矿产、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和城市风貌、自然遗迹、历史文化遗迹等人文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最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县级市的保护利用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开发和利用资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禁止掠夺性开采和破坏性开发。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节水、节地、

第三十八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土地、水、森林、矿产、野生生物等自然资源和城市风貌、自然遗迹、历史文化遗迹等人文资源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最名胜区的保护、开发、利用规划。县级市的保护利用规划,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九条 开发和利用资源,应当遵守环境保护和资源管理法律、法规,坚持开发利用与保护并重,禁止掠夺性开采和破坏性开发。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节水、节地、节能、节材、节粮以及节约其他各种资源的经济政策和技木政策,鼓励和促进经济增长方式和消费方式的转变。

第四十一条 开发自然资源在向资源管理部门申报时,应同时提交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开发自然资源时,应同时采取措施防止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开发结束后,应采取恢复植被及其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和保护生态环境。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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