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执行国家和上级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二)制订全区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实施细则和奖惩办法,经自治区交通厅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三)依法实施全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有关质量和安全生产的许可和准入制度,对全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从业单位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四)组织和管理全区监理、试验检测人员以及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试工作。具体负责监理、试验检测单位、人员以及从业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工作。”
(五)监督、检查、指导全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从业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检查、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的违法或不当的建设行为。
(六)受理全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参与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仲裁质量争端。监督检查重大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处理方案的执行情况。
(七)负责组织全区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质量鉴定、评定,参与工程交、竣工验收。
(八)参与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招标工作,参加设计审查。负责对公路、水运“三优”工程项目的质量鉴定。
(九)指导全区各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具体实施对其机构及监督人员的资质考核与发证工作。
(十)发布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动态信息。
(十一)承办自治区交通厅和交通部质监总站委托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