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改说明

2022/07/16138 作者:佚名
导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7月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二次审议稿第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哪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不明确。法制委员会建议根据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水行政主管部门”前增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文字表述。(见修订草案表决稿第十一条第一款)

二、经与自治区水利厅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此外,还作了个别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