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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电网建设促进办法解读

2022/07/16120 作者:佚名
导读:●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规划预留 《办法》第八条规定: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

●电网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作好规划预留

《办法》第八条规定:电网发展规划应当纳入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电源、林业、水利、市政、铁路、公路、航道、港口、环境保护、电信、广播电视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涉及电网建设的专项规划,有关部门在编制、修订或者批准前应当征求电网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

《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林业、农垦等部门应当按照电网发展规划及其相关设计规范,对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等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电网设施保护区作好规划预留。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

《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旧城改造、新农村建设应当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桥梁、隧道、涵洞等基础设施时,应当统筹考虑地下输、配电线路和其他地下电网设施,为其预留位置和通道。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电网发展规划;不得占用已纳入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电力电缆通道及电网设施保护区,不得占用规划预留公用配套供电设施用地和通道。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非电网设施建设单位因建设需要,确需对已规划的电网设施用地,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和电力电缆通道的位置进行调整的,应当征求电网企业意见,依法办理规划调整手续。

●政府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进行电缆入地建设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为电缆入地建设和改造项目提供通道。

●输、配电线路跨(穿)越公路不得违规收费

《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输、配电线路跨(穿)越铁路、公路、桥梁、隧道(水道)、水利工程设施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对需要拆除或者改建的设施,由电网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给予改建或者补偿。除法律、法规规定外,相关单位不得因输、配电线路跨(穿)越上述设施施工而收取费用。

●哪些行为属于妨碍电网建设行为"para" label-module="para">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电网建设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电网设施保护范围的要求,对依法需要确定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进行公告。在公告明示的电网设施保护范围和电网设施保护区内不得有妨碍电网建设的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二)抢种农作物、林木、果树、花草等;(三)新开挖鱼塘、水井、修建坟墓;(四)新建、扩建养殖场;(五)其他妨碍电网建设的行为。

●阻挠、扰乱电网建设施工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阻碍电网建设施工、扰乱电网建设生产秩序、破坏电网设施、盗窃电网设施器材设备的违法行为及时进行查处。

●政府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

《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电网建设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履行电网建设工作职责,及时协调解决电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电网建设征地、补偿和施工便利等工作。

《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电网建设单位与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发生纠纷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解,排除妨碍,保证电网建设项目顺利施工。

●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

《办法》第三十条明确,电网建设的变电站(所)、开关站(开闭所)用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保障并优先安排,执行当地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地下电缆通道、接地装置和架空输、配电线路走廊不征地、不补偿。经规划确定的架空输、配电线路杆塔基础需要占用土地,由电网企业参照当地政府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建设项目完工后,电网企业应当将杆塔基础占用的土地登记造册,连同占地补偿协议分别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备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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