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依托单位根据《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向科技厅提出申请。依托单位应具有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相对稳定的研究开发队伍,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6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50%,具有已获授权并在用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已转让或在本单位使用均可)。
(三)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四)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需的经费支持和后勤保障。企业必须是区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
(五)与行业、领域内企业联系紧密,科技成果工程化或产业化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八条 工程中心建设程序
(一)科技厅根据年度发展计划发布《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年度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二)依托单位根据《指南》要求,按规定格式填写《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建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建议书》),通过所在地(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科技厅。
(三)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确定本年度工程中心建设名单并予以公布。
(四)获得同意组建工程中心的依托单位与科技厅签订《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以下简称《计划任务书》),按《计划任务书》要求启动建设任务。
(五)工程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为2年。对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的工程中心,经申请同意,可延长1年的建设期。
第九条 建设期内,科技厅对工程中心的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对未按《计划任务书》要求执行的,将责令限期整改;工程中心出现调整计划任务、更名或立项撤销等重大事项必须报科技厅批准。
第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的验收程序
(一)工程中心建设期满后三个月内,应提出验收申请。
(二)科技厅根据《计划任务书》的要求,对工程中心进行评审验收,提前完成组建任务的可提前申请。
(三)科技厅对验收合格的工程中心授予“广西××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制作并悬挂统一牌匾。对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中心,科技厅将责成依托单位进行整改。依托单位组织整改后可再次申请验收,再次验收不合格者,则终止该工程中心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