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参照该法制定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房产管理规章、管理办法等。
(二)负责全市房产业的行政管理和行业管理,指导各区市县房产业工作。
(三)制订全市住宅建设计划、商品房开发计划、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编制住宅建设、商品房开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对全市房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审查和商品房出售等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五)管理全市房产交易市场,制订我市房产交易市场管理办法、规章等,规范房产交易行为,办理市区范围内的房产交易事宜。
(六)负责全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监理工作,制订我市产权产籍的监理办法;办理市区范围内的房屋确权发证工作。
(七)统一管理市区住宅的开发建设、管理和维修及住宅小区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八)负责直管共产住宅的建设、管理和维修及住宅小区的其它各项管理工作。
(九)负责市直单位办公用房的修缮与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订房改政策,检查指导区市县房改工作。
(十一)负责调解和配合有关部门仲裁房产纠纷,制止和纠正住房中的违法行为;负责危房鉴定工作。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廊坊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及省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方针、政策;
(二)检查指导各县(市、区)及驻廊中、省直单列单位、市直各单位房改运作情况;
(三)负责全市房改总体方案及细则的制订和实施;
(四)审查批复各区市县及驻廊中省直单列单位的房改方案;
(五)负责全市范围内房改资金的归集、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市直各单位及驻廊中省直单列单位房改资金使用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制订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八)负责公产住房出售的审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