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中、省有关城乡建设规划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提出地方性管理规定和草案,拟定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全市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指导全市县城总体规划审核和村镇规划工作。
(三)负责全市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初审和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工程建设“五线”核准和规划。
(四)负责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及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公示;负责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并监督管理,指导城市户外广告资源经营工作。
(五)负责全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城市道路、管线、管网综合等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
(六)指导城市规划区、开发区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
(七)负责全市规划、测绘机构资质申报、年检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测量标志保护工作。
(八)负责全市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规划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指导县区规划监察工作。
(九)负责城市规划建设配套费等费用的收缴、管理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