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优化提升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精神和中、省住建部门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坚持制度设计和切实管用相结合、长远谋划和即时见效相结合,以市场和企业反映的突出问题为导向,以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的痛点和堵点为切入点,按照“突破常规、改革创新”的思路,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进行全流程、全覆盖改革,统一审批流程、统一信息数据平台、统一审批管理体系、统一监管方式,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四统一”,构建科学、便捷、高效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精简事项、再造流程。全面梳理审批服务事项,参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图示范文本》《国家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审批事项清单》,能减则减、能放则放、能并则并、能转则转、能调则调,不留死角。减少审批环节,合并审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再造便民高效人性化的审批流程。
(二)分类管理、精准审批。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全面实行分类分阶段管理,实现精准审批,提高审批效率。
(三)优化服务、降低成本。推行项目审批代办制度,精减申报资料,实行多规合一、多评合一、施工图联审,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实现“一次申报、一窗受理、一章通办”,不断提升企业满意度和群众获得感。
(四)创新机制、规范运行。减少前置、取消限制,建立审批容缺、诚信、承诺、会商机制,推进审批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优化完善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促进线上线下服务并行互补、有机融合。
(五)审管联动、强化监管。坚持“放管结合、宽进严管”,建立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审批和监管体系,明确审批和监管部门权责界限、职责分工,完善事项清单和责任清单,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夯实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形成相互配合、环环相扣、无缝衔接的审管工作格局。
三、目标任务
延安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覆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过程(包括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主要覆盖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覆盖行政许可等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备案等其他类型事项。
继续全面深化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充分发挥集中审批管理制度优势,采取“减、放、并、转、调、集”多措并举,进一步精简审批事项,减少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间,提高审批效能,形成一张蓝图统筹项目实施、一个系统实施统一管理、一个窗口提升综合服务、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一套机制规范审批运行、一个部门实施集中审批“六个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延安模式”。为培育更多市场主体、降低企业运行成本、促进民间投资增长提供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到2019年底,实现政府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到2020年底,实现与全国相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和管理体系。
建立完善“一张蓝图”空间管控数据管理体系,以空间战略规划为统领,形成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涉及空间规划相协调的“多规合一”协同平台,消除差异性图斑,促进发展目标、空间坐标、用地指标“三标衔接”。统筹项目落地建设条件,明确行业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提出建设条件及需要开展的评估评价事项要求,为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建设条件、相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提供依据。强化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储备,制定工程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形成建设项目和规划项目接替有序的项目储备库,加快项目落地建设,促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优化“一个系统”,强化审批数据管理、打破“信息孤岛”,实现中省市县四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互联互通,审批数据实时共享。将审批流程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纳入管理系统,在“一张蓝图”基础上开展审批,通过“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实现统一受理、在线审批、实时流转、节点控制、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等功能,提升审批管理效能。进一步推进“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的应用和业务拓展,最终实现“一网通办”目标。
完善“一套机制”,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区域评估、联合测绘、联合验收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配套制度,明确部门职责,明晰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完善中介服务质量评价和“黑名单”制度。建立审批协调机制、会商机制,协调解决部门意见分歧。完善跟踪督办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审批全过程实施监督,形成依法审批、信息共享、前后联动、监管到位的审批服务模式。
深化改革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实施,市本级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修订完善涉及行政审批的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各县区由县区政府统筹实施,按照市本级方案,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深化改革方案,落实责任,同步实施,确保市县两级改革同步推进。
四、改革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投资来源划分为政府投资类(凡使用各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政府融资和政府利用外资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扩)建和装饰装潢工程、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廉租房、公租房、棚户区改造等基建项目均须履行立项审批程序)和企业投资类,在实施行政许可事项集中审批基础上,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按“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按“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管理,以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手续、多评合一、施工许可为主要节点,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按“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两个阶段管理。
(一)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取水许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选址论证报告、地籍测绘、可行性研究报告、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水资源论证7项。
改革内容:
(1)选址意见书核发。保留选址意见书核发,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保留建设项目用地情况说明,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3)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保留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事项,在可研报告中充实一般项目固定资产节能评估(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节能评估,在开工前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附简易评估备案表(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进行评估并批复)、地上文物保护方案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
(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保留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林业局)
(5)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保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与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步审批。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6)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区域评估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环境影响评价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7)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8)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依据确定的总平面图和相关规划指标,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一并核发。(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审评估报告可委托中介机构提前介入、同步编制。审批部门受理后组织联合踏勘评审,出具审查意见。
2.工程建设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规划设计方案审查、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概算审查、预算审查、招标备案8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洪水影响评价、初步设计、水土保持方案4项。
改革内容:
(1)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查与初步设计同时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保留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3)洪水影响评价审批。保留洪水影响评价,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批。(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4)初步设计审批。保留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中充实水土保持方案(重大建设项目单独评审并批复)、地震安全性评估等内容,一并审核批复。(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技术规定,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同时审查、同步办理,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土地批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
(6)概算审查。保留概算审查,根据初步设计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由政府投资评审中心进行概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投资规模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工程建设项目,不再进行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批复后由财政部门直接进行施工图预算审查。(责任单位: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7)预算审查。保留预算审查。在审定的初步设计建设内容基础上,根据施工图设计进行预算审查,限时出具审查意见。(责任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8)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许可阶段(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招投标、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建设用地批复、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6项。
涉及中介服务: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1项。
改革内容:
(1)招投标。保留招投标。(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4)建设用地批复。保留建设用地批复。在施工许可前尚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批复,但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划拨用地目录,占用地后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府投资类公共服务建设项目,可由自然资源部门审核后出具告知承诺书,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置要求。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在竣工验收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5)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办理,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门告知承诺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即可。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6)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4.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消防)、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二)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
1.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土地手续、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取水许可、多评合一(包含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6项。
涉及中介服务:项目核准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规划设计方案、固定资产节能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9项。
改革内容:
(1)土地手续。保留土地手续和规划条件。采用“标准地 承诺制”的供给模式,土地储备期间,涉及国家安全事项、文物保护评估和考古、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及现势地形图、土地实测等相关事项,应在土地出让前由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完成,依法确需履行其他审批手续的,由建设单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在承诺时限内依法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保留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核准项目按权限分级核准,备案项目统一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属地备案,采用即办方式,在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保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申请办理用地规划许可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4)环境影响评价。保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在开工前完成,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条件。区域评估范围内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5)取水许可。保留建设项目取水许可,在开工前完成,取水许可不作为项目审批和核准前置。(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水务局)
(6) “多评合一”环节。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实行“多评合一”,由审批部门组织联合踏勘、审查。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价在工程设计前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价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完成。(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等相关部门)
2.工程建设施工许可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招标备案、中标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7项。
涉及中介服务:编制招标文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3项。
改革内容:
(1)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需要易地建设的项目由建设单位申请,审批部门审核批准后,建设单位直接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办理人防审批手续。未经审批部门批准易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多评合一”审查工程设计方案时提出的人防相关要求,进行人防施工图设计并办理审批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人防办)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保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由审批部门组织自然资源、水务、住建、城管、商务、城改、文物、交警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所在地县区政府,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以及相关技术规定,采取“多评合一”方式审查设计方案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部门不再对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缴纳不作为审批前置。带方案出让土地的一般企业投资项目由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承诺,各部门不再单独组织设计方案审查。(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商务局、市城改办、延安革命纪念地管理局、市交警支队等相关部门)
(3)招标备案。保留招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4)中标备案。保留中标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5)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保留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联合审查,按专业出具审查意见,审查合格书报审批和监管部门备案,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意见应充实建设项目规划、消防、人防、技防、防雷、建筑节能等相关内容。探索取消施工图审查(或缩小审查范围)、实行告知承诺制和设计人员终身负责制。(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
(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保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纳入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建设项目土地批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作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前置手续。环评批复不作为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前置,在开工前完成。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完成环评审批,同时通过审批管理系统将施工许可办理结果推送至生态环境局,按照“一事项、一监督”要求,督促项目单位在开工前办理环评审批。未履行环评批复擅自开工的,以违法建设项目进行处罚并完善环评审批手续,方可开工建设;对拒不履行环评责任的建设单位,审批部门有权撤销施工许可证。各项规费收缴不作为审批前置,主管部门在事中事后监管中按规定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及有规费收缴的部门单位)
(7)市政公共基础设施接入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水务局、市工信局、延安供电局、延安能源集团公司、延安水务集团公司)
3.竣工验收阶段(牵头部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审批事项:质量监督报告、联合验收、竣工验收备案3项。
涉及中介服务:联合测绘1项。
改革内容:
(1)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保留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2)联合验收。在五方责任主体验收基础上,对竣工验收阶段实施房产实测绘、规划竣工测绘和土地勘测定界(复测),具体包括控制测量、竣工区域地形测量、房产图绘制、房产面积测算、规划复核测量、建设项目用地复核测量等内容,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由审批局牵头,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住建、人防、技防、档案、防雷、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防办等主管部门)
(3)竣工验收备案。保留竣工验收备案。(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建设单位)
通过对政府和企业投资类项目审批事项进行全流程梳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25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企业投资类建设项目审批事项16项、中介服务事项13项。
减少审批事项2项:覆盖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审批全过程,删除审批事项清单中不动产登记事项,取消企业建设项目招标事项,建设单位可自主决定发包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场交易。
合并审批事项2项:将政府投资类项目人防设计条件与规划设计方案一并审查;企业投资类项目规划方案审查、人防设计条件审核、固定资产节能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洪水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评审、水资源论证、地震安全性评价共8个评估评审事项作为合并事项,实施“多评合一”。
调整审批时序5项:①环境影响评价;②固定资产节能评价;③取水许可3个事项不作为项目审批或核准前置,在开工前完成;④人防设计条件审核调整到规划方案审查时一并进行;⑤供水、供电、燃气、热力、排水、通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在工程施工阶段完成相关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
(三)建设项目类型划分
为了便于精准审批,精细化服务,按照项目类型、投资规模,将政府投资类项目分为政府投资一般类型项目、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企业投资类项目分为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共6类。
1.政府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4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100个工作日。
2.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涉及新增用地)
政府投资改造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其中室内改造项目不再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用初步设计(含方案设计)批复代替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招投标。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3.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临时用地)
政府投资管线类项目不再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情况的复函、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手续在施工许可前完成。按照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工程建设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85个工作日。
4.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
政府投资小型类项目指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政府投资类项目。按照工程建设许可(合并可研、方案设计、初步设计,直接审查实施方案)、施工许可、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50个工作日。
5.企业投资一般类项目
按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3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含行政许可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审批时间缩减至70个工作日。
6.企业投资小型类项目
(1)带方案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中小型企业投资项目;
(2)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含3000平方米)、建筑高度小于15米(含15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工程建设项目。
该类型项目按施工许可(不再审查设计方案,实行告知承诺制,直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2个阶段管理,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审批时间30个工作日。
五、管理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以市委书记为第一组长、市长为组长的延安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纪委(监察委)、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运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文物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科技局、市司法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制定深化方案,具体负责改革日常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深化方案要求履行各自职责,负责制定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匹配的管理办法、工作制度和措施,推进落实改革任务。
(二)强化集中审批管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工作方案》(陕办字〔2018〕97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高效、便民”原则,深化审批与监管分离改革,创新服务模式,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
(三)健全审批监管联动机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会商制度,推动行政审批与监管联动常态化,共同研究解决审批、监管重大事项。利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继续完善审管信息交流与反馈机制,实现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行业部门要夯实责任,加强项目监管,特别要加大项目在办理施工许可证前的监督和检查力度,对符合或不符合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要及时向审批部门推送相关信息,以便审批部门准确、快速办理相关手续,形成主管部门完善审批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审批部门严格审批的“宽进严管”的市场监管格局和“审管分离不分家、审批监管共促进”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中介服务管理。按照《陕西省规范中介机构行动方案》要求,全面清理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凡没有法定依据的事项一律取消。丰富中介服务超市功能,完善中介和市政公用服务管理制度,制定中介服务事项和中介机构“两张清单”,实行服务承诺制,明确服务标准、办事流程和办理时限,规范服务收费。破除中介服务垄断,严厉打击 “红顶中介”,放宽市场准入,规范使用中介服务,探索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实现1家牵头、多家配合的“1 N”中介服务模式。建立中介服务监督机制和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介服务平台,由企业、审批部门和信用监管部门对中介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业绩进行联合监督评价。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规范,有严重不良记录及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中介机构,按规定程序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示,责令其退出市场,并由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对情节特别严重需注销或吊销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资质(资格)的,由审批部门或相关部门报请发证机关依法处理。
(五)加强社会信用监督管理。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中企业法人、重点人群的基本信息、承诺事项内容等信息与全市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红黑名单”发布制度和联合奖惩制度,落实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对守信主体降低门槛受理,对“黑名单”主体限制受理,科学运用社会信用体系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惩戒机制,规范市场秩序。
(六)完善审批服务效能机制。对工程建设项目要提前介入,靠前服务,帮助和辅导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策划、包装、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提高项目成熟度。持续简事项、减环节、优流程、缩时限,为企业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审批服务,保障建设项目快速落地建设。探索建立项目审批代办制度,全程为企业办理各种手续提供服务。建立首问负责、限时办结、责任追究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七)强化审批监督。充分运用纪检监察部门执纪监督和司法部门的法制监督职能;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审批后行业部门事中事后的监督;积极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依托互联网 政务服务平台和延安“12345”政务服务热线及项目建设单位、广大群众来信、来电投诉等多种方式开展有效监督,持续加强行政审批工作监督,逐步建立以办事企业为主体、社会各方参与的行政审批监督机制,确保行政审批依法依规。
六、工作措施
(一)加快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建设。一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标准化体系。对已出台的制度办法根据改革要求进行修订,对需要新出台的尽快制定出台,把审批管理全过程纳入制度体系之内,真正让权力在阳光下、制度内运行,以制度体系的标准化推进行政审批的规范化。二是建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管理标准化体系。建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清单,并根据中省改革要求和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优化完善“一阶段一指南、一事项一流程”,实现项目审批全过程格式化、流程化管理;涉及审批的事项清单、阶段安排、办事指南、审批流程等全部向社会公开。三是建立审批服务标准化体系。完善行政许可事项审批标准,修订完善行政审批和服务操作规范。建立标准规范明确、操作流程明晰的审批服务管理体系,不断提升企业的满意度和群众的获得感。(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二)探索推行告知承诺制。对行政许可事项申报核心要件齐全,非核心要件在期限内可以补齐,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大胆实施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修订完善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建立容缺事项目录和材料清单,将容缺受理和告知承诺制改革纳入制度化轨道,实施规范化管理。(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生态环境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7月底完成)
(三)积极推行区域评估。在新区推行区域评估,新区的建设项目审批共享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无需单独编报评估评审。在新区试行取得经验后,在高新区、南泥湾开发区、产业园区及特色小镇推开,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创出一条高效审批的路子。(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务局、新区管委会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四)全面推行联合测绘。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联合测绘”实施细则,统一建设项目行政审批监管中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明确“联合测绘”的实施范围、具体内容、测量精度、技术规范、工作流程、成果形式、资质要求、监管要求等内容,建立竣工验收阶段所需规划、土地、人防等测绘内容清单,将房屋建筑面积测量、规划条件核实测量、用地复核验收测量、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测量、绿地率及市政配套核实测量等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市自然资源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9月底完成)
(五)实行项目竣工联合验收。优化完善工程建设项目限时联合验收管理办法,由审批局牵头,自然资源、人防、住建(档案)、市政公用等部门和单位参与限时联合验收,出具专项验收意见,审批局汇总后限时出具联合验收意见书,作为联合验收合格的统一确认文件。(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按职责负责,6月底完成)
(六)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成效,推广县区和部门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强舆论引导,调动各方积极性,做好公众咨询,增进社会公众对改革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打造一流营商环境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市委宣传部牵头,市行政审批服务局配合,长期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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