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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始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9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建始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新建、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联合验收,是指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各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窗受理、联合验收、限时办结、统一出件”的验收模式。

第四条县住建局是建始县建设工程联合验收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验收的统一组织和协调工作;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建始县分局、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县供电公司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联合验收工作。

第五条对验收涉及的勘验、测绘工作,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建设单位应当委托1家勘验、测绘机构院成验收所需各项勘验、测绘工作,各参验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委托相关勘验、测绘机构单独进行专项勘验、测绘。

第六条联合验收工 作内容

(一)规划条件核实;

(二)消防竣工验收及备案;

(三)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核实验收及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

(五)建筑节能分部竣工验收备案;

(六)竣工档案验收;

(七)竣工质量验收监督;

(八)竣工验收备案。

第七条联合验 收流程和时限

(一)建设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提出联合验收申请。

(二)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后,当日内将申报材料分转到各参验部门;各参验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审查工作并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反馈审查意见;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在收齐审查意见后,于当日内将受理决定书或一次性补正告知单或不予受理告知书反馈给建设单位。

(三)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将受理决定书反馈建设单位后,应及时通知各参验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开展验收或验收监督工作,参验部门应在8个工作日内提出验收或监督意见并向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反馈。

(四)县项目建设审批受理窗口应收到各参验部门验收或验收监督意见后,在2个工作日内统一出件,反馈给建设单位。

(五)自建设单位申请联合验收之日起,应在13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含建设单位补正和整改时间)联合验收工作。

(六)联合验收合格的工程,直接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八条实行联合验收事项告知承诺制度。对暂不符合验收条件,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由验收部门告知建设单位事项清单及具体要求,建设单位按照告知要求做出书面承诺后,验收部门可以先行出具通过的验收和监督意见。

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验收事项,验收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承诺时间内对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未履行承诺的,撤销通过的验收或监督意见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列入严重失信企业名单。

第九条严格落实行政效能监察制度。凡牵头单位未履行牵头责任、相关参验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履行联合验收职责的,按照行政效能监察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的解释工作由县司法局负责。 2100433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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