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矿山工程中露天部分的采准剥离工程、道路工程、基坑管沟工程、工业场地等工程名称。
3.1 一般规定
3.1.1建材矿山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具有相应资质及安全作业许可证的企业承担。
3.1.2建材矿山工程前应做好设计方案及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证措施进行施工作业。
3.1.3建材矿山工程项目,安全员必须持证上岗,无专职安全员禁止进行施工作业。
3.1.4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工程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3.1.5建材矿山工程的机械设备应有产品编号、制造单位及合格证书。设备在施工前必须加以检查,确认完好方能投入使用,并定期进行安检。施工中发现有问题或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经排除确认安全后,方可恢复生产。
3.1.6建材矿山工程作业人员应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特殊工种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持证上岗。
3.1.7建材矿山工程中遇有地下文物时,应作好保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3.2工程设计
3.2.1建材矿山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2.2承担建材矿山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2.3建材矿山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的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2.4承担建材矿山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2.5建材矿山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2.6建材矿山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3工程材料
3.3.1建材矿山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3.3.2建材矿山工程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规定。
3.3.3建材矿山工程所用材料应符合国家有关建材矿山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
3.3.4所有材料进场时应对品种、规格、外观和尺寸进行验收。材料包装应完好,应有产品合格证书、中文说明书及相关性能的检测报告;进口产品应按规定进行商品检验。
3.3.5进场后需要进行复验的材料种类及项目应符合本规范各章的规定。同一厂家生产的同一品种、同一类型的进场材料应至少抽取一组样品进行复验,当合同另有约定时应按合同执行。
3.3.6当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应对材料进行见证检测时,或对材料的质量发生争议时,应进行见证检测。
3.3.7承担建材矿山材料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3.3.8建材矿山工程所使用的材料在运输、储存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坏、变质和污染环境。
3.4工程施工
承担建材矿山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应经过审查批准。施工单位应按有关的施工工艺标准或经审定的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并应对施工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