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增加值指建筑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表现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最终成果,根据现行GDP核算统计制度规定,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为:全部建筑业企业、其他行业附属建筑业产业活动单位和建筑业个体户从事的社会统计,是在地(经营地)统计,即一地区辖区内的全部建筑业活动包括了本地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的建筑业企业、有资质的和资质外的建筑业企业与建筑业个体户,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本地完成的建筑业生产经营活动。
建筑业增加值的核算范围包括土木工程建筑业,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业以及装修装饰业等。从理论上讲,其计算方法应为建筑业总产出扣除中间投入。但由于缺乏全社会口径的建筑业中间投入的资料来源,如今建筑业增加值主要采用增加值率法求得,即用建筑业现价总产出乘以建筑业现价增加值率求得,分两步计算:首先估算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总产出和增加值,然后利用这部分建筑企业的增加值占总产出的比率估算全部建筑业增加值。四级及四级以上建筑企业是根据企业雇员质量、管理水平、资产总量和以往记录的综合评价评定的,符合标准的企业可以承担比较复杂的、价值量比较大的建筑安装工程。不变价建筑业增加值则利用固定资产投资价格指数中的建筑安装价格指数缩减现价建筑业增加值取得。
对于建筑业增加值指标而言,一方面,我们将其看作一个重要的供给指标,建筑业生产所提供的水利、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为生产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和基础,有利于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是生产扩张的重要推动力量。另一方面,我们必须看到,建筑业产品又是其他行业重要需求,建筑业的发展尤其对于钢材、水泥、玻璃等行业的需求至关重要。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筑业具有供给和需求的两面性,在应用这一指标进行经济分析的过程中要对这一点给予足够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