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1.贷款的申请建筑业为取得流动资金贷款,除了要填写借款申请书,说明申请贷款的原因、用途、金额、还款期限等以外,还要将年度借款计划和银行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同时报送,以备银行调查、审批。
2.贷款前的调查
经办行收到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要按有关规定进行贷前凋查工作。贷前调查可以从宏观和微观两方面入乎。
宏观调查的内容包括:
(1)调查整个地区的投资建设规模,确定本地区建筑施工总任务量和商品房开发量,从而匡算计划年度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总需求量。
(2)调查对象的概况,即根据贷款办法规定的范围,调查每种贷款企业的数量,生产销售能力,从而初步确定贷款的需求。
微观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生产(开发)任务是否落实;
(2)企业承包工程中,重点工程所占比重及其资金落实情况;
(3)企业自有资金拥有量情况;
(4)资金占用水平及其变化趋势;
(5)企业内部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各项经营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经营管理人员、技术人员水平及占全部职工的比例;
(6)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如全员劳动生产率、盈利水平等;
(7)企业在建筑市场上的信誉情况,包括工程质量、工期履约率、以往贷款归还情况等;
(8)通过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计划工作量、自有资金、其他筹资渠道等情况的调查,并考虑资金周转速度后,匡算企业对银行资金的总需求量。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要进行上述贷前调查外,还要摸清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和本地区商品房销路情况。通过调查确定发放贷款的支持重点,确定贷款发放的数量、规模,从而保证银行信贷资金正常周转。
3.贷款的审批
经过贷前调查后,调查人应根据调查内容进行整理、分析,提出调查报告,并连同企业贷款申请书、年度流动资金借款计划等报送批准。各经办行应严格按照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在审批权限内实行信贷员、信贷负责人、主管行长(或贷款审批小组)三级审批制度,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未经批准的贷款,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得擅自决定发放贷款。
(二)借款合同的签订
借款单位的借款申请经银行审查批准后,银行应及时通知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由当事人双方的法定代表或经法定代表授权证明的经办人签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要严格执行,恪守信用。
按规定需要抵押或担保的贷款,经办行应对担保人的资格和担保能力或抵押财产进行调查。实行财产抵押贷款的,借款双方要签订抵押合同,第三方保证人则提供不可撤消贷款担保协议,并经公证后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对一般的借款企业申请贷款可采取财产抵押;对经济效益好、资信程度高的企业可免予担保;其他企业可采取第三方保证方式。
(三)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生效后,经办行应根据合同规定的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填制《核定贷款指标通知》,将核定的指标送交企业和银行内部的有关部门,据以发放贷款。
在核定贷款指标范围内,企业可以根据用款计划和实际需要一次或分次将贷款资金转入存款户。贷款进入企业存款帐户后,企业按规定用途使用。
(四)偿还贷款本息
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偿还。按期收回贷款本息。是银行信贷管理的最终目的之——,也是银行盘活资余.提高贷款利用率的保证。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