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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学专业学位设置方案学位授予

2022/07/16198 作者:佚名
导读:(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

(一)学士学位

建筑学学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学专业(本科)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其建筑学专业不再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未获建筑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学专业已有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有关规定行使工学学士学位授予权。

(二)硕士学位

建筑学硕士学位,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学位授权点已获得《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评估合格证书》并在评估合格有效期内的高等学校授予。

获得建筑学硕士学位授子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硕士点仍保留工学硕士学位授予权。

已获建筑学硕士学位者,不再授予工学硕士学位;已获工学硕士学位者,亦不再授予建筑学硕士学位。

未获建筑学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等学校,其建筑设计及其理论专业已有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仍可按《学位条例》有关规定授予工学硕士学位。

关于建筑学专业学位的授予,不再另行制定实施办法,各学位授予单位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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