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标准设计分为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两类:
(1)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对全国建筑工程具有重要作用,需要在全国范制内统的建筑标准设计。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需要统一的建筑标准设计。凡已编有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原则上不再另行编制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
(2)有些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因受使用范围、技术条件等限制、或因标准化、系列化程度不够,可暂作试用图使用。
(3)全国通用和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编制任务,分别由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下达,并由主编单位提出设计送审文件,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编制计划和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还应送建设部备案。各类建筑标准设计的废止,应由原审批部门批准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