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国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由建设部主管。有关建筑标准设计的具体管理和研究设计工作,则由建设部建筑设计研究所负责,它还是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中心和技术归口单位。
(2)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院、所)则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接领导下的具体负责建筑标准设计管理的工作机构。
(3)建设部负责组织制定全国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批准下达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和计划:负责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审批、颁发和管理;组织评选全国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并组织和协调国务院各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工作。
(4)建设部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具体负责拟订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和计划:制定建筑标准设计的图面格式和代号等统一规定;具体承担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主要项目的研究和设计任务,同时负责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的推广使用及出版发行工作;负责组织与协调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技术条件和图集的技术审查、审定工作:负责国内外有关建筑标准设计的情报收集和交流工作以及组织技术交流的工作。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并颁发本地区的建筑标准设计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并批准下达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和计划,对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负责审批、颁发及管理;组织评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优秀建筑标准设计项目和个人。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建筑标准设计办公室(院、所)具体负责拟订本地区的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的规划和计划:负责组织对地方通用建筑标准设计文件的审查及建筑标准设计图纸的出版发行和供应工作;负责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方案竞赛和评选活动、向国家推荐优秀标准设计: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技术交流和情报活动;附有设计、研究力量的单位应承担部分建筑标准设计的研究、设计任务。
(7)大区建筑标准设计协作办公室是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标准设计的协作组织。它在建设部和大区建筑标准设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办理日常事务其主要职责是协调大区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筑标准设计项目和组织建筑标准设计的情报及经验交流;组织评选建筑标准设计工作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并向国家推荐全国通用建筑标准设计。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