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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总则

2022/07/1618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条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

第一条 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权,对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勘察设计、施工(含装饰装修,下同)、建设监理,以及建筑构配件、非标准设备加工生产等发包和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凡从事上述发包和承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依法对建筑市场进行管理,保护合法交易和平等竞争。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承发包活动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不得以介绍工程任务为手段收取费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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