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的贬值同样可以分为实体性、功能性和经济性贬值。
(1)实体性贬值。实体性贬值是建筑物在实体方面的损耗所造成的价值损失,是由于使用、年限、天气、无人看管、失修,甚至故意破坏等原因引起的。
实体性贬值可以分为可修复贬值和不可修复贬值。可修复贬值是指在经济上可以修复的贬值,即通过对建筑缺陷的修补而使其市场价值增加应至少相当于修补的成本。不可修复贬值是修复建筑的成本很可能大于修补后建筑所增加的价值,这种修复在经济上是不可行的。如对建筑地基或建筑框架的轻微破坏常常被认为是不可修复的贬值。这是因为修复成本将非常大,而增加的市场价值却相对较小。
还有其他类型的损坏被认为是不可修复的贬值,其中包括那些在若干年后需更新但目前还很“不错”而无须更新的某个特别的建筑部分,如一个在五六年内需要更新但还有很多使用寿命而无须现在更换的半旧空调系统。这种情况下的价值损失属于短期不可修复贬值(也称为延迟可修复贬值)。在五年后,当空调剩余的经济寿命已经结束时,我们就可以认为价值损失是可以修复的。因为作为建筑组成部分的空调在这个时候更换在经济匕是可行的。
当引起建筑主要部分的价值损失主要是由于年限的缘故,这时的损失就称为长期不可修复贬值。这种情况下修补或更新的费用几乎总是大于由于修补而带来的价值增加。由于年限而逐渐减少价值的地基、框架管道、设施或电线就是长期不可修复贬值的例子。
(2)功能性贬值。功能性贬值是一种由于建筑效用相对损失而引起的贬值。
效用损失是指有些建筑特征不如其成本所显示的那么有用。效用损失可能是由于建筑设计不完善、设备过时或建筑内其他方面的设计瑕疵所引起的。如拙劣的楼层平面布置和没有边院的房屋。
功能性贬值也常常是由于原建筑设计特征与位置不符引起的,如建筑的类型或用途与位置不符(是建筑不适合,属于某种程度的功能损失,被称为建筑错位)。
如果建筑对于邻区来说过大或过于豪华,那么也会有功能损失而被称为建筑过度。如建筑对于邻区来说过小或质量太差,那么由此引起的功能损失被称为建筑不足。
功能性贬值可以是可修复的或不可修复的,这主要取决于修复成本是小于还是大于在价值方面所得到的好处。但建筑错位或建筑过度所引起的价值损失通常被认为是不可修复的。
(3)经济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是指由于委估房地产以外的原因引起的价值损失。造成经济价值损失的情况有环境污染、房产区划的变化、附近土地用途的不适合、灰尘、高速公路或机场噪音等。一般来说,经济陛贬值是由于一些自房产兴建以后在邻区发生或已确认的事件引起的。
经济性贬值与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一样可以分为可修复贬值和不可修复贬值。但问题是经济性贬值引起的原因是房产业主所不能控制的,补救的成本也非常大。如为减少高速公路的噪音给房产价值带来的影响,就需要兴建一个非常昂贵的隔音墙。因此经济性贬值几乎总是不可修复的。
有时很难确定建筑价值的某种特定损失是功能性的还是经济性的。随着市场需求、愿望和需要的变化,一度被认为适合市场需求的建筑可能不再能符合当前的市场品味。如在某些地区,那些没有浴室的房屋如今被认为是过时的,由于这种贬值与外部因素(市场需求变化)明显相关,人们可能会认为其价值损失应归于经济性贬值,但通常的做法是将其归为功能性贬值,就好像建筑的缺陷在兴建时就已存在。为解决公众一般需求而发生的公共管制措施(如提高区划的密度)的变化则会引起经济性贬值,而同一人口群的特别愿望变化(如没有浴室的房屋)则通常会引起功能性贬值。这两者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评估人员要注意不要将同一价值损失既当作功能性的又当作经济性的,避免重复计算价值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