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建筑学会团体会员,申报个人应为中国建筑学会个人会员。申报单位可以是教学、科研、设计、咨询、施工、生产、建设、管理等单位。
第八条 独家完成的项目由所在单位组织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完成的项目,由主持单位与参加单位协商一致后,由项目主持单位组织联合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每评选年度4月15日前,中国建筑学会统一发布评选通知,申报/推荐材料应于评选年度的8月15日前报送中国建筑学会。
第十条 建筑设计奖评选申报受理单位为: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
第十一条 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受理本专业领域的相关奖项申报,包括工程类、科技类,并负责组织初评及推荐。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受理本地域的相关奖项申报,包括工程类的综合奖、专项奖和科技类,并负责组织初评及推荐。
第十三条 中国建筑学会受理“建筑设计奖·建筑创作奖”、“建筑设计奖·住宅建筑专项奖”、“中国建筑设计·田园建筑专项奖”、“建筑设计奖·园林景观专业奖”、“建筑设计奖·人物奖”的申报,同时受理中国建筑学会各专业分会及学术(专业)委员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木)建筑学会的推荐项目。
第十四条 同一项目只能向一个受理单位申报;对于工程类奖项,同一项目可根据其特点同时申报综合奖、专项奖和专业奖,申报资料应分别符合相应奖项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