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各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区总后营房部,各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建人教〔2001〕162号),做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以下简称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就质量监督工程师培训和考试的有关事项提出以下意见,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打好基础
为做好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建设部成立了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统一指导协调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的培训、考试和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参照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成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专业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以加强对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认真落实培训工作,切实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素质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建设部按华北、东北、西北、华东、西南、中南等六地区分别指定一个培训点。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有关部门考试委员会组织实施。培训工作统一使用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审定的考试大纲培训教材。
房屋建筑工程专业培训教材为:《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工程结构设计基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建筑工程试验与检测》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及《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00)专业应用指南《建设工程施工》。
其他专业工程除采用《工程质量监督概论》和《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两本通用教材外,可按照本专业的要求另加若干专业教材。
建设部拟于2002年2月下旬举办师资培训班。
各地应组织指定培训机构的教师参加师资培训班。
参加培训的师资应具备高级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
经过培训的教师方可担任质量监督工程师的授课教师。师资培训班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三、做好报告工作,严格考试制度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进行报名资格初审,然后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进行审查。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报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考试委员会进行报名资格审查。
质量监督工程师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考试和阅卷的方式。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由中国建筑业协会质量监督分会组织实施。
考试组织工作由部指定的东北、华北、西北、中南、华东、西南六个地区的培训点承担。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考试组织和阅卷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负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的考试委员会名单、章程以及所负责的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的培训考试实施意见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
四、考试时间和发证工作
2002年和2003年每年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04年起每两年组织一次考试。
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按照地区和专业统一编号,统一发放。
一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建设部验印;
二级质量监督工程师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专业部门验印,并报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程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