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治理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给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二)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产业务; (三)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四)以任何形式答应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治理业务; (五)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项目治理职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取得一项或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企业注册并执业。 (二)收受贿赂、索取回扣或者其他好处; (三)昭示或者暗示有关单位违反法律法规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