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建综[2001]257号
【发布日期】2001-12-24
【生效日期】2001-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建设部关于执行城市和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建综〔2001〕25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北京市统计局,天津市市容委,深圳市有关单位:
新修订的《城市、县城建设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城建报表制度)已经国家统计局批准,自2001年开始正式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建报表制度的执行范围为所有的设市城市和县城。
二、城建报表制度中包含城市人口和建设用地、城建维护建设资金收支、城建固定资产投资、供水与节水、燃气、集中供热、公共交通、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内容。
三、城建报表制度的统计口径为全社会所有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的上述市政公用设施,所有投资和从事经营管理的单位及其行业管理单位,均需填报此表,并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
四、城建报表制度包括基层表和综合表两部分。其中,基层报表由城市、县城范围内从事上述行业管理或设施建设、维护与管理的单位填报;综合报表由各级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填报。综合汇总单位,应按规定的表式和要求将本辖区内的资料汇总上报。
五、城建报表制度设年报、半年报和预报。上报建设部的时间分别为:年报――次年3月20日前;半年报――本年7月15日前;预报――本年10月底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