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改革中,根据简政放权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的建设前期各项工作的审批权限简化为
一、按建设项目的投资额大小审批权限
(1)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组织审查,报国务院审批;
(2)投资额在3000万至2亿元之间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组织审查,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
(3)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区政府审批,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
二、按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划分审批权限
(1)勘测、科研、试验报告。不分建设项目类型一律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各部或省、市、自治区主管厅局审批。资源储量报告按照规定由各级储量委员会审批;
(2)建设项目建议书和设计任务书(利用外资引进技术项目仍采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上述投资额管理权限组织审查、审批和备案。地方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凡产供销涉及全国平衡的,上报前应征求有关部的意见; 部直属建设项目的设计任务书上报前,要征求所在地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意见。限额以下的大中型建设项目,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和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但不得自编、自审、自批;
(3)可行性研究报告。从“七五”计划开始,新上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一律要通过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及所属专业公司进行评估审议;
(4)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分建设项目类型,一律按隶属关系分别由有关部或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大中型建设项目报国家计划委员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