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强化建设项目施工期的达标排放和生态保护工作,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体制,近年来,辽宁省全力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2007年印发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先后组织辽宁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工程、辽宁华锦化工集团45万t/a乙烯改扩建工程等一批大型重点工程开展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效。
从2004年开始,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先后经历了4个主要探索阶段。第一阶段是2004年以蒲石河抽水蓄能电站为试点,指定辽宁省环科院为监理机构的探索阶段。建设单位提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若属于行政执法行为,就不能收费;若属于市场行为,则不能由行政部门指定环境监理单位。第二阶段是2005年以大连大窑湾港为试点,将环境执法部门作为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单位属技术服务机构,环境监察部门为环境执法者,二者间存在着深刻矛盾。同时,全省环境监察人员不足3000人,每年承担着近10亿元的排污收费、5万多起环境信访、数百起环境纠纷处理等工作,人员配备不足。第三阶段是2006年以大伙房水库输水工程为试点,选择工程监理单位来承担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由于作为环境监理依据的环评文件专业性强、工程监理单位管理体制不顺等原因,工程监理单位作为环境监理机构无法适应环保工作形势需要。第四阶段从2007年开始,为有效解决前3个阶段遇到的实际问题,以具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为监理机构,以市场化的公开招标形式确定环境监理机构,全面推进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承担其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工作,代表建设单位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对环境的影响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的专业化咨询服务活动。包括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配套环境保护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工程落到实处,发挥应有效果,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要求,符合工程环境保护验收的条件。
环境监理在时间上是对建设项目从开工建设到竣工验收的整个工程建设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理,在空间上包括工程施工区域和工程影响区域的环境监理,监理内容包括主体工程和临时工程的环境保护达标监理、生态保护措施监理及环保设施监理。2010年辽宁省被国家环保部确定为环境监理试点省,环境监理在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上的必要性逐步显示出来。环境监理工作还在摸索前进阶段,相关立法不能满足现行环境监理开展的需要。
2011年修订了《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发布《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管理办法》。办法中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