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通

反馈
取消

热门搜词

造价通

取消 发送 反馈意见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介

2022/07/1690 作者:佚名
导读: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和办理。

二、项目信息

(一)项目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审批

(二)子项名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三)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四)项目编码:12001

三、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四、审批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2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第22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23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涉及农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三)《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第二条第九款:项目建设单位向发展改革等部门申报核准或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附国土资源部门预审意见;没有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核准或批准建设项目。

(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

五、受理机构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六、决定机构

国土资源部

七、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八、申请条件

(一)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二)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方案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开展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四)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已组织踏勘论证。

(五)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和涉及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的,建设单位需承诺将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纳入工程概算。

(六)是否涉及违法用地和信访问题以及处理情况。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九、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原件/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备注

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PDF

数据库表统一申请表格式;PDF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3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原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4

项目建设依据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6

标注项目用地范围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及相关图件

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7

建设项目用地需要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提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方案

原件或复印件

1

纸质、电子

电子件为PDF格式

带红章的页要求原件彩色扫描

8

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1980国家大地坐标系)

纸质、电子

数据库表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窗口报送提交材料;也可以通过“国土资源部行政审批网上申报”系统进行申报,并在项目办理结束前将纸质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办理的,应提交单位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证明(原件1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企业(事业)法定代表人的书面委托书(原件1份,加盖单位公章)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十、申请接收

(一)窗口接收: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信函接收: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邮编:100812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一)接收报件和受理

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接收申请人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资料。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

(二)部内审批

国土资源部规划司会同会审司局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报部审批。

(三)办理批复

国土资源部批准后,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政务大厅向申请人发送书面审批结果。

十二、办理方式

(一)新办申请

办理方式为一般程序。

(二)延期申请

用地预审复函到期后,申请人需延期的,持申请材料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延期审查意见,申请办理用地预审意见延期。拟用地情况如无变化的,省略会审司局研提意见阶段。

十三、办结时限

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必要时延长10个工作日。

自补正、补充通知发出之日起6个月内未收到补正、补充材料的,直接退件。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审批结果

关于***项目建设用地预审意见的复函。

十六、结果送达

作出行政决定后,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方式通知服务对象,并通过现场领取的方式将文件送达。

十七、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公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我部职权范围内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行政许可格式文书等,有权要求我部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和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2.在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和我部法定职权范围内,申请人有权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要求我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定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同时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3.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我部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时,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在提交申请材料的5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我部逾期不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或者申请人按照我部告知的补正要求补正全部申请材料后我部仍不受理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依法改正。

4.我部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说明延长期限的理由并在法定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决定。

5.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我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颁发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加盖印章的行政许可证件;我部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有权要求我部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1.申请人向我部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按照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条件和我部关于申请文本的规范性要求,如实向我部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2.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应当依法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我部行政许可决定对申请人从事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所规定的义务。

3.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需要对行政许可的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向我部提出变更申请,经我部同意后方可作出变更。

4.我部对申请人取得我部行政许可后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申请人应当支持和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5.申请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咨询途径

(一)窗口、信函咨询: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

(二)电话咨询

(三)电子邮件咨询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一)电话

(二)邮箱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一)办公地址:国土资源部政务大厅(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内大街64号)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下午2:00~5:00

二十一、公开查询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节规定的期限内),可通过电话、网站查询审批状态和结果。

二十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报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单位申请文本格式,详见 2100433B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造价通(zjtcn_Largedata),获取建设行业第一手资讯

热门推荐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