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负责全区城镇中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住房保障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拟订全区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国家和省、市、区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工作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融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区各类棚户区改造政策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区保障性住房资产监管工作,依法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负责保障性安居工程信息统计管理工作和住房保障信息化工作。
(二)负责推进全区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发展工作。组织研究全区住房建设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适合本区的住房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发展规划,指导全区住房建设、发展和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监督管理全区房地产市场。会同或配合有关部门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监管方面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全区房地产市场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房地产开发、房屋交易、房屋租赁、房屋面积管理、房地产中介管理、物业管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监督全区房屋产权管理等工作;拟订全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制度并指导实施。
(四)监督管理全区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拟订全区工程建设与建筑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和产业政策并监督实施;拟订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区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出国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负责全区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标准及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拟订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质量安全监管的规章草案、制度并监督实施;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城市公园绿化工程的质量监督。
(六)负责规范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全区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工作;拟订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行业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产业政策、制度和技术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城市设计、工程勘察设计和全区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有关制度、标准;指导编制和实施全区城市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创作;指导城市修补和生态修复;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全区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参与国土空间规划审查的相关工作。
(七)负责建立科学规范的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组织拟订和发布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地方标准;拟订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的管理制度;拟订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全区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制、审定和推广,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拟订全区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监督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参与制定工程建设统一定额。
(八)指导全区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全区城市建设的规章草案和制度并指导实施;编制全区城市建设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城市建设,指导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的制定与实施,并做好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衔接;指导城市综合交通、城市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的规划和建设。
(九)负责规范和指导全区村镇建设工作。拟订全区村镇建设政策和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小城镇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各类村镇建设试点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和监督工作。
(十)负责推进建筑节能、城镇减排和墙体材料革新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建筑节能及绿色建筑的政策、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节能减排;组织实施重点科技成果转化及推广应用;拟订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规划、政策、制度,负责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十一)承担全区市政设施、公用事业、城市公园、城市绿化等行业的管理责任;承担本区城镇燃气经营监管责任,并负责办理瓶装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人民防空法律、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组织实施人民防空设施建设审核审批。
(十三)参与编制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城市平战综合防护建设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建设总体规划、城市地下空间暨人民防空工程综合利用规划并协同实施。
(十四)负责全区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和信息化建设;负责制定战时城市人口、战备物资疏散和掩蔽计划,负责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
(十五)监督管理全区人民防空设施建设、维护和使用;负责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执法监管工作;指导开展人民防空群众组织建设、日常战备、宣传教育和科研等工作;推进人民防空科技创新和科研成果转化应用推广。
(十六)监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防护部分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开展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单位防护工作;组织拟订修订城市人民防空袭方案,指导拟订重要经济目标防护方案,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演训。
(十七)组织实施人民防空信息化体系能力建设;推进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社会融合发展。
(十八)负责人民防空平战结合工作,利用人民防空战备资源参与抢险救灾、服务民生、改善民生,为应急救援提供支持。战时组织开展城市人民防空行动。
(十九)负责依法征缴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
(二十)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