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建设局、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三)将市城乡规划局村镇建设管理职责划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将原市建设局指导协调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五)将原市建设局环境卫生行业管理,环卫设备管理的职责划给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强化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和规范,维护市场秩序。
(七)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八)加强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监察工作的协调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