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城乡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方针、政策。协调、安排城乡的各项用地和建设项目,引导和调节城乡各项建设事业协调有序发展,实施城乡规划。
二、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管理。组织城乡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编制、报批、实施管理工作;承担对历史文化名城及其保护规划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
三、负责县城总体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调整、报批工作;监督检查县城“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执行情况。
四、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建制镇总体规划的编制与审查;负责村镇建设的管理工作。
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使用性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参与全市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
六、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建筑、市政等各类工程实施规划审批管理,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城市勘察和城市测量工作,对建设工程进行定点、放线、验线和规划竣工验收。
八、负责对城市临时建设进行规划审批和实施管理,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会同国土资源局对临时用地予以管理;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置审批。
九、负责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批后管理。依据城乡规划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实施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十、负责全市城市规划编制行业资质和市场管理。
十一、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