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述职责,市房地产管理局设9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的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档案、信息、保密、信访、综治、后勤等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管理综合统计工作。
(二)法制科(市房地产综合执法支队)。
负责房地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指导房地产管理方面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和合法性审核;承办本系统行政复议、本局行政应诉和赔偿工作;指导本局行政许可工作;负责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本局普法宣传工作。
(三)住房保障与公积金监管办公室。
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城区保障性住房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市直单位及中央、省驻张单位住房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市本级保障性住房的分配、退出、预(销)售、交易及管理工作;负责保障性住房上市交易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管制度;监督全市住房公积金和其他住房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组织建设并管理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负责住房公积金业务、征信、监管等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房地产开发管理科。
研究提出房地产开发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稳定住房价格的措施并监督执行;对全市房地产市场动态进行预测分析;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管理;负责商品房屋预(销)售许可管理;负责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屋预售资金的监管。
(五)房屋产权管理科。
负责永定、武陵源区范围内的城市房屋登记和房屋产权产籍档案管理;负责房地产交易的监督管理,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管理;负责商品房屋预(销)售合同备案管理;负责房产测绘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监督管理及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资质审核。
(六)房屋安全管理科。
负责拟订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办法和整治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对城镇房屋的安全检查和安全鉴定;负责房屋安全结构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及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监督管理。
(七)物业管理科。
拟订物业管理办法和制度、编制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对管理范围内的物业管理项目、物业收费价格、业主委员会进行备案管理,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工作;负责对开发建设项目的物业管理用房的审核确认工作;负责对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的物业服务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
(八)财务科。
负责机关财务和专项资金的管理;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及政府采购;负责直属单位财务的监督管理。
(九)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培训、队伍建设及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
机关党组织、纪检监察、群团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