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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章中介服务机构

2022/07/166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三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

第三十三条 从事房地产经纪、咨询、价格评估等中介服务,应当依法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三十四条 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二)有三名以上的专业人员;

(三)具有不低于十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

(四)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五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收取费用。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造价通立场,除来源是“造价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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