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1年12月8日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 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0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1、将第二十条第三款中的“不委托灭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承担。”删除。
2、将第二十五条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委托鉴定,鉴定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实施涉及房屋安全行为的单位、个人承担,并”删除。
二、徐州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
…………。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法规,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