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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修改说明

2022/07/16144 作者:佚名
导读: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改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已由徐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6月25日审议通过,现提请本次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我受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修改决定》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的必要性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制定,1999年7月1日起施行的。《条例》的实施,对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近年来房屋安全管理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随着住房制度改革和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城市房屋权属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单位和个人对房屋使用的个性化、舒适度要求不断提高;因拆改结构引发的房屋安全隐患问题日趋突出。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房屋安全,应当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关于房屋拆改行为的行政许可

针对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结构和承重结构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我们听取了包括专家在内的各方面的意见,一致认为,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拆改行为,应当加强事前监管,设立行政许可制度。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严格控制房屋拆改行为,制止擅自拆改,维护公共安全。《修改决定》对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期限、监督等均作了明确规定。第八条明确了许可的实施机关是房产管理部门,具体列举了应当申请行政许可的房屋结构改造的四种行为,并规定框架结构房屋的室内填充墙除外。第九条规定了申请许可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条对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提出了许可办理的期限。为了使行政许可能够得到有效的遵守和实施,《修改决定》第四条规定了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监督责任,第五条设置了购房、转让、出租以及房屋结构改造情况的告知制度,第十一条对申请人及房产管理部门实施结构改造提出了严格的事后监管要求。

三、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房屋安全鉴定是房屋安全管理的基础,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房屋安全鉴定工作,由依法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其作出的房屋安全鉴定的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为了保证公众的安全,《修改决定》第十二条规定了强制委托鉴定的范围,第十三条规定了对工程施工影响房屋安全的跟踪监测、维护措施、治理修复及赔偿等责任。第十四条规定了委托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提交的材料。第十五条规定了鉴定期限和鉴定结论。

四、关于白蚁防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市的白蚁防治工作成效显著。但是,由于白蚁危害的隐蔽性、长期性特点,白蚁防治工作还未能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因此,将白蚁防治作为一项强制性要求,需要在法规中予以明确。《修改决定》规定:“新建、改建、翻建、扩建房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机构实施白蚁预防处理。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筑施工许可证时,要向建设主管部门提交委托白蚁预防的证明材料。”“建设单位办理房屋预(销)售和产权登记时,应当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该项目已经实施白蚁预防处理的证明文件。白蚁预防质量保证内容应当载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另外,《修改决定》对《条例》的一些文字作了修改,条款顺序作了调整。

以上说明连同《修改决定》,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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