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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章 质量监督

2022/07/16207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

第五条 市、县(市)、贾汪区质监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任务。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员(以下简称质监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建筑工程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包括个人,下同)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前,向工程所在地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有关材料,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一)建筑工程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签订的各类建筑工程合同;

(三)有关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证明材料;

(四)勘察、设计图纸;

(五)施工单位的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方案;

(六)其他与质量监督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自收到前款所列材料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同时指定质监员具体负责质量核验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勘察、设计及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监理、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进行复核。

第八条 质监机构在建筑工程施工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及有关记录;

(二)检查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每批材料和设备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试验、检验的情况;

(三)检查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人员及特种专业技术人员的上岗证书;

(四)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条件。

质监机构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施工作业,应当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停施工。

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或者质量监督计划确定的主要施工阶段完工后,经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申请,质监机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建筑工程质量的中间核验决定。

未经质监机构中间核验和中间核验为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向质监机构提交下列材料,申请竣工核验:

(一)勘察、设计文件,设计变更资料,竣工图及说明书;

(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合格证及进场试验的检测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三)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签署的有关质量检查的证明;

(四)建筑工程质量中间核验的合格证明;

(五)其他与建筑工程质量状况有关的资料。

质监机构应当在审查前款所列材料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竣工核验结论,并核定工程质量等级。

未经质监机构竣工核验和经核定为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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