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徐州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徐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报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该条例通过前进行了初步审查,征求了省人大财经委以及省政府法制办、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住建厅、省安监局、省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与徐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进行了沟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已作相应修改。9月1日,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意见报告如下: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工作,预防和减少电梯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徐州市人大常委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该条例十分必要。条例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销售、使用和维护保养以及电梯检验检测和监督检查等方面作了规范,特别是对电梯制造单位的义务、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义务以及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义务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该条例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不相抵触,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