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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简介

2022/07/16126 作者:佚名
导读: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

徐州市人民政府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10月20日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徐州市雷击风险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雷击灾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雷击风险评估是指以实现系统防雷为目的,运用科学的原理和方法,对系统可能遭受雷击的概率及雷击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计算,提出相应技术防范措施。

第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贾汪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击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击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 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雷击风险评估范围

(一)油库(站)、气库(站)、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仓库以及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

(二)大型建筑

1.25层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或建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建筑群体工程。

(三)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 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按以下程序办理雷击风险评估:

(一)建设单位到行政服务中心气象窗口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击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击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击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 承担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报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八条 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依法进行处罚:

(一)未依法进行雷击风险评估的;

(二)涂改、伪造建设项目雷击风险评估报告的;

(三)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雷击风险评估资质证书的;

(四)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擅自从事雷击风险评估的。

第十条 违反雷击风险评估规定,导致雷击造成火灾、爆炸、人员伤亡以及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由主管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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