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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惠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2022/07/16483 作者:佚名
导读: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建设或其他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第

第二十四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五条 拆迁的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选择。公益事业建设或其他不能实行产权调换的情况除外。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房屋及附属物的,由拆迁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

第二十七条 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由评估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房屋拆迁市场评估指导价格,结合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环境等因素,通过评估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以实际测量结果为准。

房屋拆迁评估指导价格,由市政府每年公布一次。

被拆迁房屋自行装修、装饰的补偿,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委托评估根据现行的市场价格和成新度确定。

第二十八条 产权调换。

标准房屋(含超标准房屋、楼房)允许实行产权调换,非标准房屋不予产权调换。

(一)临街路标准房屋回迁门市楼层、不临街路标准房屋回迁

住宅楼层的差价结算办法:

安置面积与原面积相等部分每平方米的差价=(回迁楼房价格的90%)一(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

安置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回迁楼房的价格结算(如安置面积不足原面积,则不足部分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结算)。

(二)不临街路标准房屋回迁门市楼层、临街路标准房屋回迁住宅楼层的差价结算办法:

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回迁楼房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差价。

(三)对于回迁六楼的,原面积与安置面积相等部分的差价为:评估价格超出六楼价格则结算超出的部分,如评估价格低于六楼价格则不结算差价。

安置面积超出原面积部分,按六楼的价格结算(如安置面积不足原面积,则不足部分按评估价格结算)。

并且回迁六层,无偿增加4平方米。

第二十九条 拆迁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公有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租赁关系终止。拆迁补偿费的分配由被拆迁人和承租人按有关规定解决。

被拆迁人与承租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承租,被拆迁人应可与原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拆迁产权不明或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动迁办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应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一条 对持有《特困证》、居住条件差的被拆迁人,拆迁人应在城市规划区内为被拆迁人购置房屋一处,且面积大于原房屋5-10平方米、质量高于原房屋标准。

拆迁人拒绝执行上述规定的,由市动迁办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从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中直接划拨。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的过渡用房自行解决,拆迁人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租房费和搬家费。

搬家费每户300元(房屋出租的,承租人可分得l50元搬家费)。

租房费每户每月15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6个月租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预支6个月,过渡期限如果超过6个月,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支付l50元租房费。

第三十三条 其它补偿:

(一)有线电话迁移费每部120元;

(二)有线电视初装费每户420元;

(三)地砖(地面以上的不予补偿)、地板每平方米10元至20元:

(四)暖气(含锅炉、管线、暖气片等)以暖气片为计价单位,每片40元。

第三十四条 拆迁生产、营业房屋,由拆迁人负责设备的拆装、运输、调试;或由拆迁人按设备拆装、运输、调试的实际发生费用支付搬迁费,当事人对搬迁费的数额协商不成的,评估确定。

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由当事人协商确定补偿金额,对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委托评估机构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国家规定淘汰的设备不支付搬迁费。

第三十五条 拆迁生产、营业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支付~次性停业补助费。

(一)个体工商户的一次性停业补助费,以平均纳税额(指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上溯6个月的平均纳税额)确定:

月均纳税额 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100元以下 1000元

100(含100)元——l99元 2000元

200(含200)元——299元 3000元

300(含300)元——399元 4000元

400(含400)元以上 5000元

对既无《工商营业执照》也无纳税凭据的,不给付一次性停业补助费;对有《工商营业执照》但无纳税凭据的,给付500元一次性停业补助费。

(二)国营、集体、民营、私营企业的一次性停业补助费按正在生产、营业标准房屋(含超标准房屋、楼房)的20元/平方米给付,但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作为停业期间退休职工、在岗职工的生活补助费和企业的停业补偿费。

第三十六条 土地补偿:

(一)一道街以南、松柏路以西、十一道街以北、东风路以东的土地每平方米50.O0元;

三道街至一道街、民族路至松柏路、十道街至十一道街、和平路至东风路的土地,每平方米60.O0元;

南起三道街、北至十道街、西起民族路、东至和平路框内的土地,每平方米80.o0元。

(二)已补偿房屋所坐落的土地,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对未违反规划要求建成的无证照房屋,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原始标准主房,其重置价格降低5%后参照有证照标准房屋予以补偿;

(二)原始主房以外的房屋,根据建造年限,标准房屋按相应成新重置价格的40%一60%补偿、非标准房屋按相应重置价格的10%~30%补偿,均不增加系数;

(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属于违章建筑的,不予补偿;

(四)对2000年1月1日以后建成的,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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