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擅自实施拆迁的,由市动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拆迁人违反本办法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由市动迁办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l%以上5%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对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拆迁的,由市动迁办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弄虚作假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规划部门批准文书、《土地使用证》等,由市人民政府责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