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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二章建筑节能材料管理

2022/07/16129 作者:佚名
导读: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

第一节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一、《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三)、(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采购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四)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经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下,经二次责令改正后仍不及时改正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经责令改正后不及时改正的;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处罚基准: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多次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经二次以上责令改正仍拒不改正的。

处罚基准:处4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设计单位……,或者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3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3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三、《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二)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三)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见证取样复验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拒不改正的;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改正,处2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减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处罚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按照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签字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违法行为情形和处罚基准:

1.轻微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及时纠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的罚款。

2.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及时纠正违法行为,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涉案工程面积5000㎡以上1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10000㎡以上20000㎡以下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涉案工程面积20000㎡以上的。

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30万元的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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