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杜家毫书记关于河道采砂会议要求的具体举措。2017年11月1日,杜家毫书记在省市县乡村五级干部电视电话会议上就河道采砂经营管理模式提出了“国有进入”的要求。
(二)是落实《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的工作要求。湖南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具体措施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三)是确保我市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需要。2019年,省里分配给我市的河道采砂计划是202万吨,其中沅陵县的分配额为143余万吨。沅陵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了《关于审批〈沅陵县规范砂石料经营管理工作方案〉的请示》,因目前全市河道采砂实行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模式尚无具体办法,致使沅陵县的河道采砂迟迟不能启动开采。出台《办法》为我市河道采砂政府统一经营管理提供政策依据,从而进一步规范采砂经营管理工作。
二、起草过程
(一)起草阶段。根据《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要求和湖南省水利厅在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市水利局借鉴了岳阳市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的经验,起草了初稿。同时,征求了13个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自然资源与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以及省水利厅河湖管理处的意见。为确保该《办法》的公平公开性,召开了有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参加的听证会,编制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最终,反复修改形成了《办法(送审稿)》。
(二)合法性审查。市司法局对《办法》先后进行了五次合法性审查,并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2月17日出具了审查意见。2020年3月9日,市司法局在议题审批单签字。2020年3月16日,《办法》经市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4月1日,市司法局出具《怀化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报告》(怀司文审〔2020〕5号)。
三、《办法》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前提。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经营管理。
(二)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河道采砂日常管理的责任主体,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对采砂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具体负责砂石开采经营,落实控总量、控范围、控深度、控时段、控船数、控功率“六控”和安全生产以及各专题论证报告的要求。
(三)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程序。
1、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决定。
2、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同级交通运输、自然资源、财政等部门编制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实施方案,按照程序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同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按各自权限负责防洪影响、通航影响、水产种质资源影响、河道砂石资源地质调查评价、环境影响等相关专题论证报告的审查。
4、县市区人民政府择定一家国有企业实施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并与其签订砂石开采合同。
5、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权限对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
6、实施统一经营的国有企业按要求做好河道砂石资源开采经营管理工作,市、县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四)关于河道采砂实行统一经营管理的效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生态监测和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对开采区进行地形测量和水生态环境状况评估,并将结果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逐年评估河道采砂统一经营管理的实施效果,对实施期限到期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及时停止执行或进行调整。
(五)关于本《办法》与拟出台的《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关系说明。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的立法计划,省里今年拟出台《湖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办法》各项条款内容完全符合《条例(草案)》的有关精神和要求,与行将出台的《条例》内容没有任何矛盾和冲突,不会因《条例》一出台就出现该《办法》即刻废止的现象。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