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国家、省的价格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提出全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
(二)提出综合运用价格政策和其他经济政策,以及法律、行政等手段调控市场,保持全州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的建议,制定全州价格工作规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和价格走势,监测预测重要商品、服务价格以及价格总水平变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州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和调控政策的建议。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格商品的作价办法,合理安排各种差价和比价关系;依法规范价格行为和价格形成机制。
(四)依法组织开展全州价格和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健全对价格违法行为的举报制度;查处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各种价格违法和乱收费行为;推行明码标价;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工作;指导全州价格行政复议并按规定管理复议案件;指导并承担价格公共服务工作。
(五)依法组织对全州农产品、工业品、房地产、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等行业进行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向有关方面提供调查、分析资料,提出相应对策和建议。
(六)负责全州涉案财物的价格鉴证工作,承担全州价格评估机构及人员的双认定初步审核工作,指导中介机构的价格鉴证、价格评估工作。
(七)负责全州物价干部的业务培训。
(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