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公开
根据《条例》规定,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密等不应公开的信息外,公开以下信息:
1.领导简介、主要分工;
2.机构设置及其主要职责;
3.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受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结果,其他环境保护行政许可的项目、依据、条件、程序和结果;
6.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7.环境质量公告;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上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来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有关事项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人可向本机关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信息公开申请表》(附后),《申请表》可以在来凤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政务信息公开平台下载。
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2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办公室是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恩施州生态环境局来凤县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办公地址:来凤县凤翔大道北153号;
工作时间: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节假日除外);
四、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来凤县人民政府或本机关投诉、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来凤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来凤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100433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