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执行有关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筹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住房制度改革与发展和保障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工作。制定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县住房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三)负责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配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负责公房管理、物业管理、房屋交易、房地产中介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商品房预(销)售管理。负责房屋白蚁防治行业监督管理。指导房屋租赁备案管理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制订和会同有关部门发布建设工程建材信息价。
(五)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人防工程的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和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组织或参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施工现场应急抢险工作。
(六)负责推进建筑行业科技进步。负责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散装水泥的推广应用和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消防、人防设计)审查的监督管理。组织大中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审批。
(七)统筹城镇建设工作。负责制订城镇建设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园林绿化、燃气等行业管理。统筹地下管线管廊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和建设。
(八)指导村镇建设,统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参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的保护工作,促进城乡建设统筹发展。
(九)负责城镇供水行业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供水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单位的供水水质,监督供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在供水行业管理方面与县水利局建立沟通联系协调机制。
(十)负责排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的行业管理。组织实施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行业特许经营管理制度。监督排水行业的服务质量与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负责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负责统筹指导污水(含污泥)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管理。
(十一)负责拟定人民防空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人民防空工作年度计划;制订人民防空建设总体规划,依法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指挥工作;拟定人民防空演习计划、方案;负责人民防空的宣传教育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普及人民防空知识和技能。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
贯彻落实住房保障、房地产市场调控、城乡建设和供排污一体化改革的相关职责,进一步简政放权、强化监管力度,统筹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制度、施工许可审批制度的改革,强化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加快供排污一体化改革,推动供排污设施投资建设、运菅管理市场化。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推进城乡建设平衡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