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房产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拟定地方性房产管理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县房屋的产权、产籍管理工作;负责房屋权属的确认、转移登记和核发《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用)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和《商品房屋产权权属证明书》;负责全县个人申请建造住宅的审批,核发《惠东县城镇个人建造住宅准建证》。
(三)负责全县房产交易(包括房产拍卖、抵押、转让、租赁)的管理,核发《房屋租赁许可证》;负责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监督管理。
(四)负责全县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负责预售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及预售款的监管。
(五)负责全县房屋拆迁管理工作,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六)负责全县直管公房的管理;负责房屋安全鉴定和危房改造工作,组织编制城镇危房改造以及房屋拆迁、修缮的规则,并组织协调实施。
(七)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本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制订本县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实施意见;负责住房公积金和住房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拟定县直解困房、经济造用房建设方案,并负责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管理工作。
(九)参与指导房地产开发经管、房屋商品化、住宅小区的规划评审和物业竣工后的综合验收工作。
(十)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归口管理工作,规范物业管理市场,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实施检查、监督和指导。
(十一)负责调解、处理房产纠纷、维持房产管理秩序。
(十二)负责全县房屋白蚁预防和治理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房产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存、查阅等工作,并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
(十四)负责全县房产管理各项业务工作的检查和指导;负责全县房产待业干部职工的业务培训工作。
(十五)承办县人民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