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对惠州市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行管理,进一步完善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其在自主创新及科技成果产业化方面的作用,并为组建省级工程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中心是指依托于行业、领域具有综合优势的单位,具有较完备的工程建设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有一支高素质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有稳定的经费来源,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组建工程中心旨在推动企业及相关行业的科技进步,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促进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结合,加速高新技术向传统产业的渗透,提高科研成果的工程化、产业化水平,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工艺、装备、测试、标准和产品质量等方面的薄弱环节;提高产业技术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逐步形成产业技术自主创新体系,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实施专利、人才、技术标准战略,提高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参与企业发展规划的制定,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二)根据经济建设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或领域发展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以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目标,加强产学研合作,强化创新与集成,加速科研成果工程化、产业化,为企业提供成熟配套的工艺、技术、装备,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
(三)积极为行业服务,承担省和地方有关部门、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试验项目和科技服务项目,并为其成果推广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带动行业和产业的发展。
(四)参与引进技术和装备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提高企业和行业的技术、装备水平。
(五)培养、聚集、输送高层次、高质量的工程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为企业和行业提供工程技术培训。
(六)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交流与合作,促进行业、领域的技术发展。
第四条组建市级工程中心应根据我市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确立中心组建规划和布局原则。
第五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局、市经贸局负责指导工程中心的组建与管理工作。